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48********,汉族,初中文化,德惠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政府附近早市行走时阻碍了被害人阎某某家三轮车通行,二人因此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用手将被害人阎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阎某某受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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