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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831987********,无业,初中文化,群众,现住长春市**集团有限公司工地,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2020年7月28日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与杭州路交汇处因琐事用镐把将被害人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外伤致左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例、诊断书;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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