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辉,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坊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0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涡阳县**路**街北,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9元。
2、2020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涡阳县**楼**巷**处,将被害人国某某的一辆good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元。
3、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涡阳县**道尚书公馆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451元。
4、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涡阳县老子牛转盘北50米西侧一小区内,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国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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