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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村。2019年8月6因涉嫌诈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的淘宝店刷单为由,诱使余某某将5800元钱转入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王某某收到该钱款后,并未帮助余某某刷单,而是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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