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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现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于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与同案犯胡某某(在逃)经预谋后,在宿州市桥区东关办事处从**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起亚轿车,后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胡某某到淮北市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及胡某某将该车开到宿州市桥区**乡以人民币4万元抵押给被害人孙某某,扣除2千元利息,孙某某实际给付汪某某人民币38000元,所得款项被汪某某用于还个人欠款和消费。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汴河派出所投案,同年1月14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车辆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转账凭证及账户明细、接收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记录、情况说明、证明、借条、辨认笔录、刑事拍照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 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5月11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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