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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古交市**村**街出租房内生产、加工凉粉后在古交市内销售,其在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非法添加铝明矾。2019年1月24日,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生产的凉粉进行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凉粉中含铝量为1590mg/k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未被允许在凉粉中使用,其只允许在粉丝和粉条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要求铝的残留量≤2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加工凉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铝明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佳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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