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5日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报送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刘桥王某某粉皮工坊经营者王某某投入原料200斤,添加新星牌食用明矾,加工粉皮500斤,以1.0元/斤的价格在濉溪县中瑞农贸市场销售完,销售金额为500元,盈利100元。当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濉溪县刘桥王某某粉皮加工坊制售粉皮进行抽样,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显示当事人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铝残留量974mg/kg。2019年12月10日濉溪县刘桥王某某粉皮加工坊申请复检,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显示检验结果不合格,铝残留量785mg/kg。两份检验报告显示项目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3月30日王某某到濉溪县公安局南坪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加工粉皮过程中添加明矾,经检测铝残留量785/kg,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重金属严重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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