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2018年9月21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3月6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22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西安**药材专业市场花费人民币100元向他人购得陕西**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委托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以陕西**药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多次向西安**医院出售中药饮片若干袋,总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花费6000元购得一张5万元的税票提供给了**医院。2017年6月30日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某销售给西安**医院中药饮片应按假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 的规定予以删除。
本院认为,由于法律发生变化,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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