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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支银)(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30分许,罗某甲到中国建设银行南涧支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准备给罗某乙无卡存款10000元,在放入现金10000元之后,由于自动存款机未识别出一张佰元纸币,罗某甲将未识别的那张纸币拿出后,自动存取款机再次关上出钞口进行清点,之后罗某甲认为操作已完成,未按下“确认”键便离开现场。紧接着,王某某到建设银行南涧支行上述自动存取款机存钱,插卡插不进去,王某某未进行任何操作后自动存取款机出钞口自动打开,王某某发现出钞口有现金遂将该9900.00元现金拿走后离开,王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退还所得的9900.00元现金。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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