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中共党员,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县**街道**路**号**栋**室,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在长沙县**街道**栋润心花艺店前趁花店无人看守之机,盗窃花店植树盆栽。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栋润心花艺店前,趁花店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花店前植物盆栽4盆。
2、2018年9月18日凌晨l时许,王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栋润心花艺店前,趁花店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花店前植物盆栽4盆。
3、2018年12月3日早晨7时许,王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栋润心花艺店前,趁花店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花店前植物盆栽2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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