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禄丰县**镇**村委会**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6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禄丰县黑井镇黑井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取款,发现自助取款机卡槽里有银行卡,且不用输密码就可以取钱,王某某就分两次取出6000元钱,随后将卡退出来扔在黑井镇后公路凉亭下的河边。破案后,王某某将钱退还给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黑井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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