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早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其打工的本区西景园“经纬网吧”,趁该店收银员郑某某睡觉之机,从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170元,之后逃离本区,所盗现金已挥霍。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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