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0********,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无业,无党派。1993年5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2001年9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环县环城镇东台路华盛小区附近时,看见路边停放了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王某某便来到该车前,用自己的手机灯光探照得知车内睡着两人,遂将副驾驶的车门轻轻拉开,盗窃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裤子口袋内18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了郭某某裤兜钱包内的1800元现金,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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