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83********,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1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在荥阳市豫龙镇**村大街**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内抽屉内的350元现金盗走,后将盗窃现金退还被害人。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多次到荥阳市豫龙镇陈庄村大街一蔬菜粮油店内,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店门口钱柜里的共计600余元现金盗走;2019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再次到该店盗窃时被店老板当场发现,后将盗窃现金退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