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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1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袁州区高士北路袁山公园南大门散步时,发现被害人漆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上有一部白色苹果手机,遂趁附近没人时将该手机盗走,之后将手机关机藏匿在家中。案发后,被盗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漆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79元。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袁州区中山中路新步步高超市闲逛时,发现路边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欧派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放至其位于袁山中路官山小区的家中。当晚21时许,民警通过“C网卫士”定位系统在袁山中路官山小区查获被盗电动车,并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欧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瑜榕

201912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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