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嵩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联盟网吧,趁乔某某在座位上熟睡之际,将乔某某放在面前电脑桌子上电脑键盘旁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为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左小丽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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