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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徐海路新金叶酒店502房盗窃到被害人左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1000多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2983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到案经过;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1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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