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群众,非公职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盗窃事实:
1、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6月5日行至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多次窃走了被害人梁某某的内衣。
2、2020年9月25日行至惠阳区**街道办**村窃走被害人练某某一条内裤。
3、2020年10月7日行至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峰**市场后面一菜地旁窃走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手机(经鉴定,价格为985.27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在惠阳区**街道办**村**厂员工宿舍被抓获归案。所盗手机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部分内裤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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