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村**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岗王庄村前王庄组民宅租住期间,盗走相邻东民宅三楼楼顶他人晾晒女性外套和裙子。
2.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岗王庄村前王庄组租住期间,再次在三楼楼厅,盗走他人晾晒裙子和女性T恤若干。
3.2019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岗王庄村前王庄组租住期间,自租住的民房上至三楼楼顶,后又翻墙进入东邻民宅三楼,进入该民宅内,盗走他人晾晒女性衣物若干。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3起,盗窃他人衣物共8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到案经过;4.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间判处,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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