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思格(曾用名:王阿住),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71104051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沙梨乡坝平村坝忙社1号。曾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思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思格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旦路万宁里KTV日本V6包厢内,趁被害人班启荣不备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个手抓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盗走。
案发后,王思格于2019年7月4日将盗窃得的44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班启荣。2019年11月8日,王思格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兴良、王志良的证言;
3.被害人班启荣的陈述;
4.被告人王思格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铭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思格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7690893;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曾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旦路某KTV包厢内,趁被害人某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个手抓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盗走。
案发后,王某甲于2019年7月4日将盗窃得的44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2019年11月8日,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769****;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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