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孟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因盗窃被孟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2时许,在孟村县丁庄子工业区蓝天超市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丁某某放在收银台上蓝色的小米手机(2020年4月17日1399元购买RedmiNote8Pro全网通版6GB内存冰翡翠128G)盗走,经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75元整。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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