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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高新区********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09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手锯和壁纸刀多次到**二期小区**和**地下配电室盗取电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丽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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