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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京山市新市镇阳光丽苑小区出发到新市镇京华农贸市场买菜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正在一菜摊上购买蔬菜,趁其疏于防备之机将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蓝色华为牌手机窃取,趁机离开现场。经京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06元。

    2020年5月9日,在朋友劝告下王某某到京山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1份、辨认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龙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87238****)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京山市**镇**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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