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职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滕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预谋后,在滕州市**镇**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内盗窃白色东本佳庆牌的两辆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一芳
高浩洋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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