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20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号**户,现住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同年3月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镜湖区大润发超市肯德基店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310元)。
2、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在本市镜湖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H区,趁顺丰快递工作人员秦某某上厕所之际,盗窃其放在快递电动三轮车上的白色行李箱1个。
3、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在本市镜湖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K区,趁顺丰快递工作人员俞某某离开取货之际,盗窃其放在快递电动三轮车上的太平鸟牌男装23件(被盗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16408元)。
2019年8月13日、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俞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晓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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