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街**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楼**号房**室**室床尾相机包里面的相机及镜头盗走,后携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当铺以14000元钱的价格抵押,在李某某多次询问后,王某某承认其盗窃受害人照相机及镜头的事实,并将照相机及镜头从当铺赎回归还李某某,后与李某某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1.物证:佳能相机(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
4.侦查笔录: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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