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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深圳)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楼**单元**楼**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燕某某、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夏,陕西**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资金紧张需要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被告人燕某某办理贷款事宜。燕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在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就职的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来办理**公司贷款业务。王某某收取了公司的基础资料,按照**公司办理贷款的程序进行上报。2014年11月21日,**公司和**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11月25日**公司和**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书,**公司向**公司支付了9万元担保费和60万元保证金。在办理贷款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燕某某、张某某共同预谋向**公司索要好处费,并按四三三比例分赃。后王某某、燕某某向**公司徐某某、出纳袁某某提出索要“通道费”,并商定了数额为117000元。2014年12月15日,袁某某在**公司将117000元的“通道费”交给了燕某某。当日晚,被告人燕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地下停车场对“通道费”进行分赃,燕某某分到32000元,王某某和张某某各分到42500元。2015年初,**公司收到了该笔300万元贷款。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燕某某、张某某经口头传唤后到案。2020年9月14日三名被告人分别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处理书;2.职位申请表、工资发放表;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书、取款凭条;4.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燕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与被告人燕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利用王某某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共同索取**公司好处费11700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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