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社旗县陌陂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7**,汉族,初中肄业,社旗县陌陂乡**村**村委委员、治保主任,住社旗县陌陂乡**村**。2018年1月9日,因赌博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社旗县陌陂乡后洼村村民马某某(另案处理)欠被告人王某某2000元,2019年2月3日22时许,经二人协商,王某某到在同村村民马某某家串门的马某某处拿欠款,后王某某让其父王某某、其哥王某某到马某某处拿该2000元。在马某某家门前,因言语不和,马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及随后赶到的王某某发生厮打,后被他人劝开。后马某某在手机微信语音通话中辱骂王某某,并称其在王某某家门前等候,王某某在回家途中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让其也赶到现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王某某家门前见到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马某、马某某、马某等人,王某某、王某某与马某某相互辱骂,后王某某、王某某等人与马某某等人相互厮打,马某某等人将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打伤,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将马某某、马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马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一方的医药费等费用由马某某一方自理,马某某一方支付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医药费共计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驻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伤情鉴定;4、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马某某、马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方
助理检察员:赵钊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社旗县陌陂乡**村**;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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