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331955********,汉族,初中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户籍**: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11987********,汉族,小学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部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文员,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蒙古族,大学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院**楼**(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街**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大连市保税区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邢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全面运营管理; 被告人邢某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部员工, 负责分部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甲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赵某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文员,负责公司的日常办公采购及银行取款;被告人姜某某、刘某甲、李某乙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部员工,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2018年4、5月份以来,石家庄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组织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刘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租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香晴苑小区3号楼1-201室和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与槐安路交口处振二街南苑4号楼2单元1104室以石家庄名册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经营,王某甲通过用购买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用购买的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甲公司**使用未经实名登记的电话卡等方式隐藏团伙成员身份。王某甲指使公司**姜某某等人通过阿里巴巴国际贸易平台寻找国外目标,找到目标之后**姜某某等通过邮件、WhatsApp以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众群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与国外客户商谈销售橡皮筋、硅树脂、A4纸等商品,以低价为诱饵欺骗客户与其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签订后要求客户支付总货款40%左右的预付款。国外客户支付完预付款后,如果要求到中国发货港验货,王某甲等人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安排客户验货、不与客户见面,随后失联,进而骗取客户的预付款;如果客户不要求验货,直接要求装箱发货,王某甲便指使其同伙将少量真实货品和大量廉价的物品(如氯化钠等)掺杂一起装入集装箱,要求客户支付完全额货款之后将虚假货品通过海运发给国外客户,进而以廉价物品冒充高价货品,骗取客户的货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中旬某日,俄罗斯人安某某在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平台上面以其个人的名义发布求购硅树脂的信息。2018年8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李某乙等人分别以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众群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联系安某某,并向安某某报价。李某乙以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报价最低,乙公司身份与安某某通过邮件、WhatsApp联系,并骗取安某某信任,安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委托FEA TRANS ASIA LLC公司与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买卖硅树脂的网上合同,总货款2.5万美元,安某某通过代理公司FEA TRANS ASIA LLC安排其公司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电汇1万美元。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该笔预付款9990美元(扣除手续费10美元)。同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将该笔预付款结汇人民币69111.82元转至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同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赃款中的68000元人民币从大连巨莱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转至其控制的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该款项为诈骗所得的赃款,依然按照王某甲的安排操作转款。同日,被告人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去银行将68000元人民币赃款取现,赵某某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通过戴口罩遮挡面部的方法携带黄晓婷的个人银行卡前往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青园南营业所柜台取现48000元人民币,前往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育才街支行自助服务区卡取六笔合计人民币20000元。赵某某随后将取现的68000元赃款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在收到货款之后未在规定发货时间内备货、发货,李某乙于2018年11月8日停止与安某某联系。安某某被骗货款1万美元,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平均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约69189.00元。
2.蒙古国人A某某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28日,蒙古国人A某某通过网络获知被告人王某甲操控的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有销售A4纸的业务,遂与该公司联系商谈购买事宜。王某甲指使刘某甲以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身份与蒙古国人A某某联系,刘某甲以低报价取得蒙古国人A某某的购买意向。2018年9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买A4纸网上合同,签订合同后,刘某甲要求A某某先期交纳总货款40%金额7368.8美元作为定金才能发货,蒙古国人A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汇款7368.8美元。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收到该笔定金7338.8美元(扣除手续费30美元)。同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将该笔定金与其他几笔款项一同结汇人民币253955.43元转至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2018年9月17日、18日、20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赃款一部分从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转至该团伙控制的岳某某、汪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一部分转账给石家庄启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账户及万会领个人账户,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该款项为诈骗所得的赃款,依然按照王某甲的安排操作转款。2018年9月17日、18日、20日,被告人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去银行将部分赃款取现,赵某某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通过戴口罩遮挡面部的方法携带岳某某、汪某某的个人银行卡前往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通过柜台取现及ATM取现的方式将部分赃款提现。赵某某随后将取现的赃款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在收到货款之后未在规定发货时间内备货、发货,**刘某甲于2018年10月中旬停止与A某某联系。A某某被骗货款7368.8美元,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平均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约50421.01元。
3.2018年4月初,某某乙欲购买一批橡皮筋,其通过在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平台上发布求购信息、联系卖家。被告人王某甲手下**姜某某获知某某乙.尤里伊的求购信息后,遂按照王某甲的指示通过邮箱****以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某乙.尤里伊的邮箱musienko@mail.com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向某某乙.尤里伊介绍橡皮筋的相关业务及价格,随后姜某某通过低报价、免费提供橡皮筋样品等方式获取某某乙.尤里伊的信任,某某乙.尤里伊信以为真,决定从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三集装箱共计73吨橡皮筋。姜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8日、6月5日、6月26日以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乙.尤里伊签订了三个买卖家居用品电子合同。2018年5月8日,某某乙.尤里伊在俄罗斯通过西联电汇,按照姜某某的指示向杨某某汇款5000美元作为定金,随后姜某某提出必须全额支付第一柜货款2.2万美元才能发货,2018年5月19日,某某乙.尤里伊通过英国留学桥有限公司向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汇款2.2万美元。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该笔货款2.2万美元(扣除手续费5美元)。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该笔货款与其他几笔款项一同结汇人民币143528.62元转至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2018年5月24日、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一部分从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转至该团伙控制的汪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一部分转账给石家庄启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账户及张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5月24日、25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去邮储银行将部分赃款取现,李某甲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通过戴口罩遮挡面部的方法携带汪某某的个人银行卡前往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丰收路尚乘源支行、育才街支行,通过柜台取现及ATM取现的方式提现12.3万元人民币,李某甲将取现的赃款交给王某甲。2018年5月底,王某某安排发货事宜,将少量橡皮筋与大量垃圾混合装箱从中国青岛港发货至俄罗斯海参崴港。随后指使姜某某联系某某乙.尤里伊要求其继续支付第二个和第三个集装箱的定金及货款,双方通过协商,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英国留学桥有限公司向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向汇款6000美元,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英国留学桥有限公司向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汇款6600美元,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英国留学桥有限公司向大连济纳贸易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汇款33400美元。王某甲在收到上述货款后立即指使李某甲结汇成人民币,该笔赃款中的一小部分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大部分被转移至王某某掌控的汪某某、岳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内。王某某指使赵某某邮储银行将赃款提现,赵某某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通过戴口罩遮挡面部的方法携带汪某、岳某的个人银行卡前往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的支行、营业所,通过柜台取现及ATM取现的方式提现30余万元人民币,赵珊珊将取现的赃款交给王某甲。2018年7月25日,第一个集装箱到了海参崴港,俄罗斯海关部门工作人员查验集装箱之后,发现集装箱的总重净重为24013.9公斤,其中596.3公斤是橡皮筋,其余都是粉末状的垃圾,某某乙.尤里伊通过邮件、WhatsApp等联系姜某某,姜某某8月份答复称公司老板不在无法处理、9月份答复称准备退款、10月份失去联系。截至某某乙.尤里伊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甲等人未向某某乙.尤里伊提供相应的货物,未向某某乙.尤里伊退款。某某乙.尤里伊被骗7.3万美元,按照每笔款项汇款日中国银行平均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约477470.29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邢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某某乙.尤里伊等三人合计9.0368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97080.3元。其中李某乙作为参与骗取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9189.00元;刘某甲作为业务员参与骗取7368.8美元,折合人民币50421.01元;姜某某作为业务员参与骗取7.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7747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涉税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国银行大连金普新区分行汇率表、被害人某某乙.尤里伊、蒙古国人A某某、安某某提供的报案材料(护照、营业执照、合同、代理协议、发票、汇款单、转款凭证、电汇凭证、WhatsApp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涉案报关单证、海运提单、箱单发票、装箱提单等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涉案公司及个人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立功材料;
2.证人刘某乙、史某某、张某乙、曹某某、万某乙、陈某某、王某乙、岳某、王某丙、李某丙、王某丁、程某某、韩某某、矫某、琳某、汪某、潘某等证言;
3.被害人某某乙.尤里伊、A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邢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邢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刘某系从犯,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551186**** 、邢某某 1710323****、李某甲1522655****、赵某某1873018****、姜某某1863302****、李某甲1803118****、刘 某 1736794****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十册、光盘五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