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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非法出售珍贵动物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4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路)。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巷**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里**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7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500元的价格从戚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只金刚鹦鹉,并通过他人带回。

2.(1)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大连市三八广场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和尚鹦鹉;(2)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于某某处购买了1只蓝和尚鹦鹉(该鹦鹉系被告人赵某某赠予被告人于某某幼崽驯养长大,被告人于某某所得1700元用于抵扣与被告人赵某某之间债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500元价格从被告人赵升里处购买了1只,后因该2只鹦鹉存在缺陷退回给被告人赵某某,并交换1只绿颊锥尾鹦鹉。

3.2017年6、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闲鱼”网以2700元的价格从北京某卖家(具体身份不详)购买了2只亚历山大鹦鹉,后将该2只亚历山大鹦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

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搜出并扣押了1只金刚鹦鹉,2只和尚鹦鹉,1只绿颊锥尾鹦鹉,经鉴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38只鹦鹉,其中8只红肩金刚鹦鹉、4只绿颊锥尾鹦鹉、16只和尚鹦鹉、5只太阳锥尾鹦鹉,经鉴定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大绯胸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4只牡丹鹦鹉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2只亚历山大鹦鹉,经鉴定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鹦鹉)6只;被告人赵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鹦鹉)3只;被告人于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鹦鹉)1只;被告人李某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鹦鹉)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鹦鹉(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涉案野生动物暂养协议);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交易;

3.证人白某甲、白某乙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王某某1389861**** 、赵某某1564092****、于某某1313000****、李某某158407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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