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区**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11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鹰潭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住江西省萍乡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鹰潭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闻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区,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号**栋**号**单元**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11月2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鹰潭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闻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1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向景德镇市乐平市锦涌加油站的黄某某销售柴油,共计销售金额1379700元。王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共同从浙江平阳以5550元每吨的价格购进37吨柴油,并雇佣驾驶员张某某、赖某某驾驶车牌为:赣******(车挂号为:赣*****)的牵挂车从浙江平阳运输到鹰潭,后以每吨5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闻某,销售柴油重量36.75吨,销售金额213150元。其中王某某累计销售柴油金额共计1592850,肖某某销售柴油金额212150元。
被告人闻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2017年开始低价从福建、浙江等地购买柴油在鹰潭销售,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将柴油分批销售给王某乙,销售金额1317065元。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11月20日,将柴油分批销售给杨志,销售金额2119835元。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19日,将柴油分批销售给裴某某,销售金额1452890元。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将柴油分批销售给王某丁,销售金额2901720元。闻某于2017年4月份开始,将柴油分批销售给宋某某,销售金额151500元。综上,闻某自2017年起,累计销售柴油共计金额794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过磅单、2018年11月16日江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资质认定授权证书、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王某甲、艾某某、王某乙、官某某、宋某某、王某丙、裴某某、吴某甲、王某丁、黄某某、王某戊、吴某乙、徐某某、闻某某、张某某、赖某某、王某己、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闻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视频及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闻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闻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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