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无业,现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无业,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汉族,初中肄业,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现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小学肄业,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现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1时许,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域国际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在进行房屋交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采用辱骂、殴打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推搡、拉拽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导致房屋交接工作未完成。期间,法院工作人员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身体受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马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95444****;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2443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26664****;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68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