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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10人污染环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5********,小学文化,群众,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南洋王村58号,个体。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02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85********,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住临沂经开区**村**号,个体,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房某某,曾用名房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3********,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日照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05月0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文盲,群众,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南洋王村56号,个体,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02月2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住临沂市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5年01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5********,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宿舍,个体。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57年09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7********,小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5********,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莒南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3********,小学文化,群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宿舍,务工。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2年11月0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2********,小学文化,群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办事处江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务工。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徐某乙、王某丙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房某某、刘某某三人采用合伙共同出资、利润分成的方式,在临沂市罗庄区江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租赁厂房,进行拆解、粉碎电路板、线路板。雇佣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徐某乙、王某丙、周某某等人分工负责不同工作,工作过程中将含有废树脂粉的废水通过水泵抽到墙外的渗坑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拆解、粉碎的废电路板为危险废物;排放到渗坑中的废树脂粉为有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徐某乙、王某丙的供述等。以上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徐某乙、王某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房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徐某乙、王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某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王某丙,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836611****、1524526****、1824609****)。

2、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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