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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家属院**号楼**单元**,无业。2014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园**号楼**单元**室,无业。2009年1月8日因结伙斗殴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7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苑**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3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在本区丰收北路“TOP.K”KTV饮酒唱歌,王某某、张某甲离开包间准备回家,与站在电梯口的被害人张某乙产生冲突,二人发生争吵,被被害人豆某某等人劝开。随后,张某乙和豆某某离开“TOP.K”KTV准备去买烟,碰见在楼下聊天的王某某、张某甲,双方碰面后王某某和张某乙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到一块。陈某某到楼下接被告人晁某某、董某某,看见王某某和张某乙正在厮打,便同晁某某、董某某、张某甲上前帮忙。王某某、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在KTV一楼电梯口至门口对张某乙拳打脚踢,致张某乙受伤。期间,王某某欲用花盆碎片戳张某乙,被豆某某用胳膊阻挡,致其受伤。经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乙伤情为:1、脑震荡;2、结膜出血;3、牙折断;4、皮肤挫伤;5、头皮血肿。豆某某伤情为:1、左前臂开放性伤口;2、左前臂尺动脉损伤。2019年12月23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9日,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晓晖

检察官助理  闫  蒙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8页;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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