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花园**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滕州******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员期间,利用收取电费充值的职务之便,在商户电费充值时,采取向公司少交电费款的方式,侵占该公司电费款总计90554元。涉案钱款现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庄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钱款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可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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