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0年11月19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12月10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4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赌博,于2014年8月28日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去高某某(已判刑)赌场上闹事,当晚双方在电话中约架,王某某告知陈某某、魏某某等人准备跟高某某斗殴,并备好刀、矛等凶器,放在租来的轿车后备箱里。4月11日中午,王某某和高某某让各自邀集的人员待命,双方经杨某某等人调停谈妥,被邀集人员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聚集多人准备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王某某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耘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原居住地。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