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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1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韩某某(已判决)与李某某(已判决)因共同追求高某某发生矛盾,韩某某在**镇溜冰场遭到李某某殴打。2019年1月24日,韩某某纠集多人携带甩棍在**镇**网吧找到李某某,韩某某用甩棍打了李某某。两人均心中不服,韩某某纠集汤某某(已判决)、龙某甲(已判决)等人;李某某纠集王某某、龙某乙(已判决)等人携带甩棍前往约好的地点**镇**停车场,后双方在此使用甩棍、木棍、瓷板等工具进行斗殴,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瓷板殴打了他人。斗殴造成韩某某、李某某、龙某甲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斗殴工具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纠集下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诉讼卷12页,证据卷2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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