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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与被害人毛路路相识。被告人王某某自称“王浩”与毛某某聊天交往,谎称自己单身与毛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骗取毛某某的信任,后以还车辆抵押赎回、朋友母亲生病、淘宝店转行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221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毛某某陈述;

3、​ 证人张某、王某、张某某、刘某证言;

4、​ 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明细查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汇总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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