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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号,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缉毒警察,通过手机聊天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骗取张某某通过手机支付的22000元。张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在王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诈骗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视当事人和解情况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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