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街道**村,现住汶上县**楼**房。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3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政府领导以办理退休、安排事业单位工作等事由向他人索取钱款,先后骗取王某乙、韩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下同)71.5万元,承诺事项均未办成。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赵某某结识了王某乙,以帮助王某乙安排在编教师工作的名义,先后共骗取王某乙10万元。后王某甲给赵某某介绍费5000元,案发后赵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将5000元退给王某乙。
二、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认识韩某某,并谎称叫王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韩某某相处,并以帮助韩某某孩子进事业单位为由,骗取韩某某钱款8万元。2018年9月,王某甲向韩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后取款7万元,将剩余钱款留存给韩某某。2019年11月7日,王某甲出具了欠韩某某8万元的欠条。
三、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韩某某介绍认识倪某某、周某某夫妇,以安排其女婿王某某办理工作的事由,骗取倪某某15万元。2019年11月份,经多次催要,王某甲通过韩某某退给周某某2万元。2019年11月7日,王某甲出具了欠倪某某现金13万元的欠条。
四、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韩某某介绍认识侯某某,以帮助侯某某的同事房某某的女儿李某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房某某14万元。2019年11月7日,王某甲出具了欠侯某某现金14万元的欠条。
五、2018年夏天,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韩某某介绍认识耿某某,后以安排耿某某孩子工作为由,骗取耿某某13万元。2019年11月7日,王某甲出具了欠耿某某现金13万元的欠条。
六、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徐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及给其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徐某某2万元。
七、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居住在济宁高新区**小区的肖某某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肖某某10万元。
八、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王某某,处于离异状态,通过**聊天工具认识朱某某并以处对象名义相处。后王某甲以认识社保局领导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为由向朱某某孙索要钱款,同年11月6日,朱某某在济宁市**局停车场将7.5万元交给王某甲。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县**花园小区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清单;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昌
2020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