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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汝州市**乡**村*组,现住汝州市***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自己不能帮李某某在汝州市向阳公租房小区租到公租房的情况下向李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李某某在汝州市向阳公租房小区租到公租房,后王某甲以租房需要花钱托关系找人为由先后三次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20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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