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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全国各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口罩供应紧张,被告人王某某便想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钱。2020年2月中旬,王某某在多个微信群里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待被害人转账付款后不理睬了被害人,骗取沈某某、程某某购买口罩款人民币6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及支付明细等;2.被害人沈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口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 禹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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