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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楼。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系**站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倒卖加油卡和倒卖尿素可以合伙赚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尉某某(女,45岁)、韩某某(男,35岁)、甘某某(男,35岁)、蔡某某(男,35岁)、明某某(男,30岁)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904,620元。其中骗取尉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骗取韩某某人民币204,000元,骗取甘某某人民币300,620元,骗取蔡某某人民200,000元,骗取明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前王某某返还上述五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63,230元,且返还被害人甘某某手表、貂皮、LV包等物品,被甘某某卖掉得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王某某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91,39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银行调取查询情况工作报告,王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尉某某、韩某某、甘某某、蔡某某、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林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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