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办证广告,谎称自己能不用本人去考试就能办各种国家特种行业证件,以发网上下载的真实证件的照片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与被害人徐某某取得联系后,谎称自己可以免考代办焊工磁卡操作证,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100元;后又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免考代登高证,再次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与被害人代某某取得联系后,谎称自己可以免考代办桥梁专监证,骗取代某某人民币2064元;后又于2020年11月7日通过微信联系代某某,谎称代某某之前提供的毕业证书不合格,以帮其办理成教证为由,再次骗取代某某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与被害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后,谎称自己可以免考代办司索指挥证、焊工证,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3600元;
4.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与被害人宫某某取得联系后,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塔吊操作证,骗取宫某某人民币1200元。
案破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宇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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