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左大腿受伤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由第三方赔付。出院后于2017年8月14日因左腿部钢板断裂二次住院,8月16日钢板供应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1500元,王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隐瞒病情和第三方赔付的事实,委托张某某在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报销12742元自肥。案发后,王某某将骗取的医疗费用退赔至内乡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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