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街**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给被害人王某甲办理工作到开发区管委会上班为名,通过伪造录用登记表、冒充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等手段骗取王某甲现金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袆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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