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王某某以自己信用卡到期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陈某某36000元。
2、2019年5月25日,王某某以自己信用卡到期,需要倒信用卡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袁某某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3、2017年4、5月份的时候,王某某以借用信用卡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刘某某三万零三百零一元。
4、2019年6月11日,王某某以自己倒信用卡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刘某某一万四千零六十四元。
5、2016年6月20日,王某某以自己信用卡到期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辛某某二万零二百三十元。
6、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日之间,王某某以倒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某四万零八百元。
7、2018年11月16日,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齐某某二万九千一百元。
8、2018年8月份左右,被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二万一千伍佰元,2019年5月18日,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韩某某五千五百元。
9、2019年顾某某报警称:两年前其被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八千七百元。2019年7月1日,顾某某报警,其一年前被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一万元,2018年6月11日,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辛某某六千五百元。
10、2019年6月18日,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李某某一万两千元。
11、2019年5月12日,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刘某某三千二百元。
12、2016年11月初,王某某以倒信用卡的方式诈骗孙某某三万元。
13、2016年8月中旬的时候,王某某以让赵某某帮忙贷款为由,诈骗赵某某五万元。
截止目前,共骗取陈某某、袁某某、辛某某等十六人共计357893元。经查,王某某无偿还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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