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山东”“小山东”,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路**号**幢**单元**楼**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犍为县**镇**路**号**幢**单元**楼**号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鲍某某 、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6克。
同年6月27日,王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彭某某、邹某某贩卖海洛因0.06克(海洛因后被民警查获);以40元的价格向窦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03克;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06克。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疑似疑似海洛因3小包,共净重0.3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2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分别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成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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