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09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曾于200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13时许,在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家美佳超市对面的小天使幼儿园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价值500元的海洛因1包,净重0.45克。当天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后,从其裤兜查获海洛因1包,在其租住的酒店房间内查获海洛因1包,共计净重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毒品包装纸、手机等物证;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