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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09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曾于200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13时许,在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家美佳超市对面的小天使幼儿园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价值500元的海洛因1包,净重0.45克。当天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后,从其裤兜查获海洛因1包,在其租住的酒店房间内查获海洛因1包,共计净重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毒品包装纸、手机等物证;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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