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号,**冈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区恒安新区U区16栋5单元2号其家中欲出售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料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其家中缴获疑似毒品0.04克,从某某某身上缴获毒资90元。经检验,被缴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清单:海洛因1包,褐色颗粒状。
2.书证:查获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3.证人某某某证言:2020年3月23日10时许,我敲窗户准备购买毒品,然后门开了,出来几个人将我查获。我购买的毒品是从恒安新区*区*栋一名姓王的女性购买的。我从2019年10月份就开始从她这里购买毒品,我一共购买了27次到30次,每次购买毒品的价钱是100元一包。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是从2018年开始贩卖毒品,贩卖的是“料子”,褐色的,粉面状,用小号的密封袋包装。在我家窗户前卖。有人敲窗户,我就卖给他。我有的卖五十元,有的八十元,每天卖四、五包。我卖一克毒品能赚两千左右。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证据6张、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彩兰,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10211392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姜家湾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U区16-5-2号,同煤集团云冈矿退休工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彩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彩兰在位于本区恒安新区U区16栋5单元2号其家中欲出售给吸毒人员伊海春“料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其家中缴获疑似毒品0.04克,从伊海春身上缴获毒资90元。经检验,被缴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清单:海洛因1包,褐色颗粒状。
2.书证:查获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3.证人伊海春证言:2020年3月23日10时许,我敲窗户准备购买毒品,然后门开了,出来几个人将我查获。我购买的毒品是从恒安新区U区16栋一名姓王的女性购买的。我从2019年10月份就开始从她这里购买毒品,我一共购买了27次到30次,每次购买毒品的价钱是100元一包。
4.被告人王彩兰供述:我是从2018年开始贩卖毒品,贩卖的是“料子”,褐色的,粉面状,用小号的密封袋包装。在我家窗户前卖。有人敲窗户,我就卖给他。我有的卖五十元,有的八十元,每天卖四、五包。我卖一克毒品能赚两千左右。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彩兰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彩兰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证据6张、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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